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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勞保殘障給付的問題??是2年內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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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我幾年前有摘除一側腎臟, 可以給付嗎?真的要兩年內申請嗎?? 順便問一下,如果暫時失業,勞保要加哪裏??(沒辦法依家人的)

最佳解答:

摘除一側腎臟,另外還有一側腎臟, 因此不符合給付要件。 勞保的各項給付權利,因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請注意,所謂的二年,是自治療終止日起算, 非發病日起算喔,換句話說,只要還有積極 治療,時間都尚未起算的 至於勞保要加哪裏? 建議您加入職業工會勞保,以前投保年資將會合併計算,同時享有各項保障,如:生育給付、傷病給付、職災醫療給付、殘廢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家屬死亡給付、及勞保費、健保費政府各補助40%優待等福利。以投保薪資19200元而言,補助後每個月自己負擔勞保費647元,健保費524元。同時還有工會會員福利,例如:子女獎學金、急難救助.....等各項福利。 一、入會資格: 凡自營工作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年滿十六歲以上均可加入職業工會參加勞保。 二、須繳交資料: ○身份證影本乙份﹝如有眷屬加保應帶戶口名簿﹞ ○一吋相片二張 ○入會申請書乙份 ○印章 三、須繳交費用:﹝勞健保均以第五級19200元為投保基準﹞ 勞保費:每月647元 健保費:每月524元 會員互助金20元 會費:每月150元 詳細情形參考網站 www.b2b2c.idv.tw/k104

其他解答:

勞保殘障給付得於2年內申請之請求權 你可到職業工會參加勞健保 若有任何勞保問題歡迎來電 (02)2322-2358 或 上部落格留言|||||有沒有遺存障害? 告訴我好回答|||||勞保殘廢給付 (一)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及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審定為永久殘廢者,得請領殘廢補助費或殘廢補償費。 2.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或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審定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二)給付標準: 1.殘廢給付係就被保險人身體各部位之殘廢程度,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一百六十項障害項目及行勞工委員會補充增列心臟、肝臟、肺臟、胰臟…等移植,塵肺症障害等級肺功能損失程度及身體排汗功能喪失、乳房切除等障害項目,核定其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 2.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普通事故為最低第十五等級給付三十日,最高第一級給付一二○○日。 3.被保險人身體各部位殘廢,同時適合兩個以上之障害項目及殘廢等級者,應依勞保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核給給付。 4.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殘廢者,按普通事故給付日數增加給付百分之五十日數,即最低發給四十五日,最高發給一八○○日。 (三)請領手續: 請領殘廢給付,應檢送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1.殘廢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 2.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由應診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殘者,得由原應診之醫療院、所出具。) 3.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被保險人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病成殘,申請職災殘廢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四)注意事項: 1.請領殘廢給付者,需於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之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 2.被保險人仍在治療中,症狀尚未固定時,請不要申請殘廢給付。 3.被保險人經審定殘廢,不能繼續工作者,所屬投保單位應予申報退保。 4.同時具備得請領重殘給付及老年給付者,得擇一請領。 5.被保險人身體殘廢不能從事工作,依規定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其受益人得擇領死亡給付或殘廢給付。 6.被保險人奉雇主命令參加強制性之健康檢查,途中發生事故,得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函示) 7.被保險人請領殘廢給付,投保單位如已先行墊發者,得於辦理殘廢給付申請手續時,取得被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書(敘明墊付之投保單位名稱、給付種類、金額及出具之日期並應加蓋被保險人私章後,黏貼於給付申請書背面以免散失),且於給付申請書上之給付方式欄內勾劃,以便將殘廢給付寄交投保單位歸墊。 8.被保險人於保險生效期間罹患慢性腎衰竭致尿毒洗腎,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函示生效起,仍參加勞工保險者,得請領第七等級【四四○日】殘廢給付。 9.自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函示之日起,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 10.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函示之日起,勞保被保險人因保險期間罹患疾病,於離職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為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殘廢給付。 11.勞委會88年5月7日台88勞保二字第020505號函示補充、增列勞工保險殘廢給付項目(詳見本站勞農保殘廢給付標準表) 12.勞委會補充勞工保險塵肺症障害等級肺功能損失程度審定標準(詳見本站勞農保殘廢給付標準表) 1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0月8日函示增列身體皮膚、排汗功能殘廢給付(詳見本站勞農保殘廢給付標準表) 1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11月21日台90勞保三字第0056988號函示補充、增列勞工保險乳房切除殘廢給付項目(詳見本站勞農保殘廢給付標準表) 在兩年內申請,否則無效 請你寫信問勞工局 勞保局意見信箱帳號,反應您的問題→ services@ms.bli.gov.tw ※ 請務必在來文內容中留下 『日間聯絡電話』 ,本局將儘速與您聯絡並提供服務5C926699F268FE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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