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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特赦

發問:

請問,判緩刑2年(96年10月到期),這次的520特赦,可以還我清白身嗎?是否跟沒犯罪一樣呢? 更新: 違反著作權法

最佳解答:

當初會被宣判緩刑的理由,就是因為考量你的〔犯意輕微〕,但礙於著作權法保護原創者之本意,因此給你兩年緩刑! 〔緩刑〕顧名思義就是給以無犯意卻誤觸法網的犯罪人〔輕微懲處,以觀後效〕,它就像學生時期,校方對無心誤觸校規,犯下微小過失的同學,施予警告處分一般〔在保護中隱含懲戒〕! 被宣判緩刑的人,只要在宣告緩刑期限內沒有再犯罪,其生活起居與常人無異,〔享有應有的自由〕,〔不受任何限制〕;不過如果在緩刑期間有任何犯罪行為時,不但要受該罪行的法律處分,原宣判之緩刑也等同撤銷,必須服刑! 由以上可知,是否大赦,對被宣告緩刑者並無太大實質意義;因為不管有無大赦,被宣告緩刑者的生活起居,並無任何差異,即使大赦,爾後犯法仍不能免罰! 因此建議提問人:〔與其思考是否能享受大赦恩澤〕,〔不如小心謹慎爾後舉止〕!

其他解答:

法務部草擬的「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送行政院審議,總計有一百五十種罪名被排除在減刑之外 為了清楚界定減刑範圍,草案明列不予減刑的罪名,共有一百五十種,減刑基準日為九十六年二月廿八日以前犯罪者,若連同尚未判決確定的案件合於減刑條例規定者可減刑(二分之一) 不減刑的罪名,除刑法及陸海空軍刑法外,另有廿二項特別法。 包括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賄選、新興的金融犯罪(如涉票券、金控、農業金融、信託法、信合社、銀行法、保險法等犯罪);危害社會治安較為嚴重之性侵害、洗錢、毒品、走私、販賣槍砲、人口販賣、妨害國幣、組織犯罪及強盜、擄人勒贖;危害民生安全之詐騙集團、妨害竊盜、劫持用航空器及陸海空軍刑法等犯罪,都不在減刑範圍 所以這次減刑以宣告刑不到一年為主,刑期超過一年者,所犯須為輕罪 這次是減刑不是特赦所以你判XX年或月.緩刑.2年...只是...本刑減半...也就是說1年.減1/2.=6月...還是一樣有前科.....所以你在96年10月這段時間不要在犯....緩刑不用執行..就算在犯.執行本刑也以經減1/2..|||||只要你不再犯法,緩不緩刑,對你有什麼差別嗎?我不希望520有重大罪犯的特赦,如果你敢說自己犯了什麼罪,我們都很願意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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