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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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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69 號解釋 :「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有人可以用白話一點的方式解釋嗎? 尤其<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 謝謝回答喔!

最佳解答:

公法上的權利:是指人民有請求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權利。公法上的利益:是指人民對國家無請求的權利,其獲得利益僅係行政行為的附屬、反射效果所致。傳統上區分權利和利益的學說是「法力說」,這是來自於民法的概念,意思是無法律即無權利,人民對於國家機關有請求權者僅限於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無明文規定人民具有請求權者,即為利益,人民對於國家不得有所請求。晚近在公法領域上,有放寬人民請求權的趨勢,擴大人民公權利的範圍,這就是保護規範理論。本號解釋即是保護規範理論的展現,所以法律規定的內容雖無直接賦與人民請求權,但是如果從法規的目的上來,是在於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或者是法律對於主管機關本來具有裁量權(可決定作為或不作為、或作出不同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後來因為某種特殊的緊急情況出現,使得主管機關已經不得不作為,例如在警察行政上,警察對於違反交通規則者,警察可選擇開罰單、吊扣車牌、禁止駕駛等裁量權,但假如駕駛人酗酒至神智不清已經明顯沒有駕駛車輛的能力,警察的裁量權便會被縮減,變成只有開罰單並且立即禁止駕駛,這時候,如果警察沒有禁止駕駛的話,而使酗酒的駕駛人再度開車上路發生事故,便對於國家有求償的權利。由本例可知,原本警察具有裁量權,可選擇作為、不作為或其他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只要在警察的裁量權限內的行政行為都是合法的,只有是否適當的問題,而如果警察的裁量權限已經被縮減,則成為羈束行政,已無不作為的裁量餘地,這時候,相對人便有請求警察機關作為、不作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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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謂:「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對於符合一定要件,而有公法上請求權,經由法定程序請求公務員作為而怠於執行職務者,自有其適用,惟與首開意旨不符部分,則係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增列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援用。 2006-11-24 19:20:52 補充: <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這句要拆一下,中間加","所負作為義務:一定要作為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不可不作為不知你是否了解? 2006-11-25 20:39:26 補充: 底下大大解說ㄉ很清楚,但並不複雜大法官釋字第469宣告七○四號判例違憲ㄉ原因在這一段"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 2006-11-25 20:48:52 補充: 釋字理由凡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得分就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依上開法條前段或後段請求國家賠償,該條規定之意旨甚為明顯,並不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 2006-11-25 20:50:56 補充: 七○四號判例違憲還有這一段"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6FE1C172E25AFD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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