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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 ) 誰能給我解答?拜託 !

發問:

請問一下,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向前段,第3項, 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文. 這ˋ些是神麼? 看不懂 更新: 拜託一下,隻到可以馬上給我解答嗎? 因為時間很緊急! 拜託一下了!

最佳解答:

按法院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所科之刑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另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經法院認為不得或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二條所明定。故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法院認為應宣告有罪以外之判決,如無罪或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即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改用通常程序辦理(參見司法院七十九年八月六日(79)院台廳二字第○四八三九號函發布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八項規定),而地方法院刑事庭就應以通常程序審理之簡易上訴案件,基於訴訟經濟考量可逕為第一審之判決(參見司法院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81)廳刑一字第一三五二九號函)。又同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至於同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係簡易判決書應記載之方式。 刑事訴訟法【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 修正】 第 449 條 (聲請簡易判決之要件)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 為限。 第 449-1條 (簡易程序案件之辦理) 簡易程序案件,得由簡易庭辦理之。 第 450 條 (法院之簡易判決(一)-處刑、免刑判決)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第 451 條 (簡易判決之聲請)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第 454 條 (簡易判決應載事項)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三、應適用之法條。 四、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者, 不在此限。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 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其他解答:

那是簡易判決的依據簡單講你可以不用理會 直接看主文的部分才是重點|||||請看重點~~簡易判決處刑如文~~因該有寫判甚麼型吧~那個就是囉~依你這樣因該是販毒或吸囉~~~你那文有寫判決書~~注意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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