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急!!!房客跑了 東西沒帶走 要怎麼辦呢
發問:
我媽有一間店面出租給一位房客 可是房客在欠了4個月的房租後竟然跑了~ 房租 水電費都沒繳~現在很麻煩的是~店裡的有些物品沒帶走~那我現在怎ㄇ辦?? 可以不寄存證信函就先將東西賣掉嗎??如果一定要寄存證信函要怎麼用?? 請各位大大 給ㄍ意見吧 看接下來要怎麼處理 更新: 房客昨天有跟我媽媽聯絡了~我媽請他回來處理他的東西房租我們就不要了~可是房客說他在台南跟人家發生問題所以不能在台南出面~死都不肯出面他太太也不要~房客有口頭說裡頭的東西要讓我媽全權處理~那如果我們直接把東西處理掉可以嗎??會不會有法律責任??還是要幫他保留下來~如果保留要保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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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
您好: 1.寄發存證信函給承租人,範例如下: 台端前向本人締約承租坐落於XX市XX路x段00號一樓之房屋,租期自00年00月00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於00年00月00日以後即未曾依約給付租金,迄今尚積欠租金四個月與00月至00月之水電費,共計新台幣000元,特依法以本函終止租約。 請 台端於文到後00日內出面協調相關問題,如果逾期仍不出面協調,放置在本人房屋內之器具物品,將依民法第445條規定辦理。 2.若是對方不收存證信函(遭退回),保留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證明與水電繳費單據,將店裡面承租人的物品直接處理掉。 參考法規 第445條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前頂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2010-01-02 07:54:09 補充: 房客有口頭說裡頭的東西要房東全權處理,那就可以直接把東西處理掉!
其他解答:
人都失踪了,存證信函要寄到那裡? 若能寄存證信函給對方,那就直接去找人不就行了!|||||民法有規定,出租人對於承租人所留之物有留置權,可以要求清償租金後才返還,或抵充租金。 你們可以將東西收一收變賣,並不違法。 2010-01-02 09:56:19 補充: 清掉,好租人。 自己用也不違法。|||||先向警局備案.提出相關政明後向法院申請控告...不能先賣掉..否則您將觸犯法律5C926699F268FE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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