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贈20點]被跳票了,要去告他詐欺,告的成嗎?

發問:

您好,小弟於2006/10被一個客戶跳票,本來想說自認倒楣,但前幾天朋友告知可以去告他詐欺,因為他開票跟我購買數台電腦共13萬餘元,他是惡性倒閉,票據開立至兌現只有三天時間,票據兌現當天他就潛逃大陸了,後來追查跟他往來的廠商也被騙了不少,並在潛逃前一個星期開始變賣該公司的生財器具,請問這樣構成告他詐欺嗎?? 又...沒告過人,怎麼告?朋友建議說直接去警局告他詐欺,就會移送地檢署了,是這樣嗎??因為去地檢署告人好像還要寫狀紙,一介平(貧)民哪會這種東西....希望有能力的朋友幫幫忙。 更新: 這位仁兄已經潛逃大陸去了....因為只是想說有個保障,要嘛他就不要踏上台灣一步,如果入境就被捉走,因為好像只有刑事可以讓它變成通緝犯。

最佳解答:

一、進行假扣押確實是比較具時效性的方法,但是對於所扣得的財產,如果沒有優先求償的權利﹝例如:設定抵押或質權﹞,則保障相當有限。 二、聲請假扣押的條件,請看民事訴訟法第522-526條之規定。如下: 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523條,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第524條,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第525條,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第526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三、其中,第526條第2項中的「擔保」,金額通常相當於請求權的三分之一。 四、要查對方資產通常循二種途徑:1、請徵信社去查,2、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持有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則可以去稅捐稽徵機關查債務人財產﹝應付費用﹞。 2008-07-04 13:01:52 補充: 建議可對對方先聲請假扣押,查扣他的財產,免得他先脫產,確保能拿到賠償金,或是藉以先了解他的財產狀況。 2008-07-04 17:26:16 補充: 單純民事借貸如果要告詐欺,恐怕不容易成立。 2008-07-12 15:04:46 補充: 法律知識強調正確性,如果沒有確信,千萬不要隨便回答,以免害到人。 2008-07-18 12:55:47 補充: 改正錯誤,才會進步,一起加油,奇人 2008-07-18 13:01:43 補充: 基本上詐欺之成立必須在主觀上有意圖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有施用詐術之行為,方能成立,故欠錢不還,是否成立詐欺,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舉例說明 ,倘借錢之時,已向您說明其週轉不靈,急需用錢,即使有開票給您,然屆時如仍無能力還錢,而致跳票,然因其並未施用詐術,法律上就很難構成詐欺,但如其以事業需投資擴大,預計可獲利多少,何時可還錢為幌子,使您信以為真,而向您調錢,則就有詐欺之可能,要向您強調的是,民事債務問題與詐欺往往是一線之隔,以現行實務上之運作,倘您無法積極舉證,則欠錢不還成立詐欺之可能性並不大 2008-07-18 13:02:04 補充: 2.民事上您可根據支票向其請求還錢,但倘若其名下無財產,則執行恐亦無效果,至於坊間討債公司良莠不齊,其討債之方法往往遊走於合法與非法之間,其實效性當然比法院有效,但有適法性之疑慮,請謹慎為之 2008-07-18 13:04:12 補充: 刑事上是否成罪,需視客觀事實是否符合構成要件之規定而定。

其他解答:

當然是告得成,問題是有用嗎? 有計劃ㄉ惡性倒閉,當然名下也一定脫產ㄌ= = 即使抓到他也拿不到錢ㄉ = = 你被騙ㄌ13萬並不會很多,就當學個教訓ㄅ 若有人一起組成自救會要一起告他,你再考慮要不要加入 若是你一個人去跑法院找律師ㄉ話,我勸你把這事忘ㄌㄅ 免得錢追不回,又要浪費很多時間,跑法院很煩ㄉ,請律師ㄉ費用也不少喔= = 加倍努力賺回來就好 看開點ㄅ 2008-07-18 09:43:59 補充: 若找不到刑法上規定之詐術證據告他詐欺這罪名恐怕沒法成立 我沒法確定你有何有利ㄉ刑法上規定之詐術證據 所以我之前說錯ㄌ不能說詐欺罪會成立,拍謝ㄌ 感謝D.K楊提醒 謝謝你!!以後回答我會更慎重ㄉ 2008-07-18 09:51:54 補充: 版主:請你千萬別採納我錯誤ㄉ意見,後者都已說得很詳細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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