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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合併申請書該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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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 小弟有三件刑事案件! 如果全部判有罪! 我要申請刑期合併一事!請問狀紙該如何寫~比較正確! 是不是合併一條本刑減兩個月的~ 請大大幫我解答

最佳解答:

◎刑法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 二、… 三、… 四、…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2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 ◎所以你應該具狀引上述法條向第三個判決的檢察官,例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的,就向台中高檢署聲請定執行刑。 ◎是否合併一條減二個月,是慣例但不一定要這樣判,依法官心證定之。

其他解答:6FE1C172A84330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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