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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不合理的地方!是否違憲?

發問: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不是已經失效了嗎!? 為什麼兵役法還可以限制役男出國!? 2009-05-13 12:35:17 補充 出境要簽切結書 是否有違憲!? 當兵被要求住在訓練營 是否有違憲!? 役男出國要填寫理由是否有妨礙個人隱私權!? 役男出國留學必須要讀4年制正式大學?是否有妨礙學習自由!? (例如個人要學習學校之外的東西) 待續 更新: 樓下的有回答跟沒回答一樣 更新 2: 第五條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社區大學為副學士

最佳解答:

1.依大法官釋字443號意旨 辦法是失效沒錯 但是其失效的原因在於限制人民權利乃法律保留 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 兵役法本身就是法律 又其施行細則乃以獲該法概括授權 當然可以限制人民權利義務 2.惟簽切結書部分係依由內政部制定 其罰則早已明訂 故不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 並不違憲 3.當兵當然要集中管理 不會違憲 4.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48 條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五、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之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 不寫原因怎麼知道要適用哪一項.... 5.根據上開條文第2項第2款 他沒有限制說只能唸4年制阿@@ 只是說超過4年的話可以延長

其他解答:

違憲?那就申請釋憲吧!看看會不會被駁回唷!當兵而已,不過就一年不到,又不是十年,為何會有如此多的疑問呢?實之令人不解發問版主之心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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