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地方制度法用詞和釋字527~~20點

發問:

地方制度法第30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 無效。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 無效。Q1:請問 法律 和 中央法令 二者有何不同? 可以舉例說明嗎?Q2:我看地方制度法裡面很多條文,只要寫到「法律」後面就會跟著出現「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所以這2種基本上是一樣的囉?可以視為同一組?Q3:考試時如果無法全部想出來是與什麼法規牴觸或違背的話,要怎麼寫才好??地方制度法第75條: 鄉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鄉 (鎮、市)... 顯示更多 地方制度法第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 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 無效。 Q1:請問 法律 和 中央法令 二者有何不同? 可以舉例說明嗎? Q2:我看地方制度法裡面很多條文,只要寫到「法律」後面就會跟著出現「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所以這2種基本上是一樣的囉?可以視為同一組? Q3:考試時如果無法全部想出來是與什麼法規牴觸或違背的話,要怎麼寫才好?? 地方制度法第75條: 鄉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Q4:為什麼一個是違背中央法規,一個是違背中央法令? 這2個有什麼不一樣? Q5:如果考試時倒數第2項,我不寫縣規章、縣自治規則, 用「上級自治法規」代替可以嗎?或是有更好的詞可以代替之? 釋字527號: 三.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對上開主管機關所為處分行為,認為已涉及辦理自治事項所依據之自治法規因違反上位規範而生之效力問題,且“該自治法規未經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無從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聲請解釋”,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亦得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第30條第5項: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Q6.請看釋字“ ”的地方,它說因為主管機關對自治團體的處分已涉及該自治法規本身的效力問題,但上級主管機關未函告無效,所以”無從”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聲請解釋。 但是第三十條第五項明明就是說上級機關對自治法規是否牴觸上位規範有疑義,但沒有函告無效,才能聲請解釋!! 所以釋字中說“該自治法規未經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無從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聲請解釋”和第三十條第五項的規定有矛盾之處??是我解讀錯誤嗎??請指正! 請高手們幫我解答問題~~我是初學者……麻煩你們了 更新: TO三重奏~謝謝你的意見~釋字527我終於瞭解了!!但是"第75條的「行政命令」位階性出現三種狀態"是什麼法的第75條呢? TO行政法之King :如果沒有人解可以麻煩你回1~5題嗎? 我對這些問題可是一頭霧水>" 更新 2: 遼改~所以委辦事項不能跟中央法令牴觸。 但第30條有一點我覺得很奇怪,自治條例不是屬於法律嗎?法律應該要大於命令(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才對,怎麼會和它牴觸竟變成無效! 更新 3: 還有第75條中,直轄市政府跟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為什麼鄉公所辦理自治事項只要違背「中央法規」就不行呢?為什麼不是跟直轄市或縣市一樣可以違背「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就好? 直轄市跟縣市可以不用聽中央級的職權命令嗎? 更新 4: 謝謝各位大大~~不計較點數還這麼熱心幫我解答...... 真的很感謝你們~~就甘心ㄝ

最佳解答:

第75條的「行政命令」位階性出現三種狀態 一、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授權命令(要求原則:法律授權) 二、中央法規:職權命令、授權命令(要求原則:中央級的外部法) --------------------------------------------------------------(自治與委辦的分水嶺) 三、中央法令:職權命令、授權命令、行政規則(要求原則:只要是中央級的行政命令均屬之) ps.中央委辦地方的情形中,地方機關猶如中央的派出機關一般,此時中央機關自訂的內部法對地方機關亦會產生規範作用。中央機關除從事合法性監督外,尚包含「目的性監督」。 2009-10-06 09:11:07 補充: 第30條 規定只有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縣政府及委辦機關方能函告自治法規無效,故當其發生牴觸疑義時,自然只有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縣政府及委辦機關才有權聲請解釋 這種規定在於突顯「法的位階性與安定性」,任何「受其規範者」在發生與「自己相關的具體事件」前,不得質疑法秩序 釋字527號: 顯示要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作出具體處分(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後,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才能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聲請解釋,便是此理 (跟個人聲請大法官解釋同理)

其他解答:

TO 行政法之King~~我最後補充的2個問題還沒有人回耶~~|||||第75條的「行政命令」位階性出現三種狀態 一、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授權命令(要求原則:法律授權) 二、中央法規:職權命令、授權命令(要求原則:中央級的外部法) --------------------------------------------------------------(自治與委辦的分水嶺) 三、中央法令:職權命令、授權命令、行政規則(要求原則:只要是中央級的行政命令均屬之) ps.中央委辦地方的情形中,地方機關猶如中央的派出機關一般,此時中央機關自訂的內部法對地方機關亦會產生規範作用。中央機關除從事合法性監督外,尚包含「目的性監督」。 2009-10-04 13:50:24 補充: 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對【上開主管機關所為處分行為,認為已涉及辦理自治事項所依據之自治法規因違反上位規範而生之效力問題,且“該自治法規未經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無從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聲請解釋” ----------------------------------------------------------------------------------------- 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對【....某事件....】,無從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聲請解釋” ↑我加上了括號 這裡應該這麼看才對~~~~~ 2009-10-04 14:28:09 補充: 第30條 規定只有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縣政府及委辦機關方能函告自治法規無效,故當其發生牴觸疑義時,自然只有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縣政府及委辦機關才有權聲請解釋 這種規定在於突顯「法的位階性與安定性」,任何「受其規範者」在發生與「自己相關的具體事件」前,不得質疑法秩序 釋字527號: 顯示要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作出具體處分(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後,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才能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聲請解釋,便是此理 (跟個人聲請大法官解釋同理) ps.如果監督機關自行函告自治法規無效,問題即告解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也無庸聲請解釋了 2009-10-05 22:52:10 補充: 第75條的「行政命令」位階性出現三種狀態 ------------------------------------------------------------------- ↑我指的當然是地方制度法 你仔細看該條的各項中 是不是有 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中央法規 中央法令 三種差異~ 其中中央法令僅限於「委辦事項」 2009-10-07 22:30:36 補充: 要做「命令不得與法律」牴觸的判斷時 要先區別該法令是地方機關所發布或中央機關所發布 發布機關同屬地方(或中央時) 命令當然不得與法律牴觸 但萬一前後二者分屬中央、地方時 情況就不一樣了 授權命令其母法為中央立法機關所頒布的法律 也就是說 它有「為中央立法者所控制」的特性 其規範的事務仍屬「法律保留的事項」 而且是中央級的 表示該事務有作全國一致性規範的必要 (中央>地方) 所以其位階自然大於地方立法者所頒布的自治條例 2009-10-07 22:44:49 補充: 為什麼鄉公所辦理自治事項只要違背「中央法規」就不行呢?為什麼不是跟直轄市或縣市一樣可以違背「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就好?直轄市跟縣市可以不用聽中央級的職權命令嗎? -------------------------------------------------------------------------------------- 這樣一來 那鄉鎮與縣不就同級了嗎? 鄉鎮與縣二者所頒訂的法令 位階相同的話 那縣還如何監督鄉鎮的自治事項呢? 頒布法令也是監督下級的方法之ㄧ 此時 法位階性即需明確區分上下 從「不得抵觸的法令」不同此點 正可看出二者法位階的高低 因為 授權命令>職權命令|||||相當容易區別的問題,本版的高手如雲,先等等吧,應該有人會解的,別急。 2009-10-07 16:30:11 補充: TO版大,我是很想回答呀,不過看來已經有相當多的答案讓你選擇,若版大都不滿意了話,我再上來解(我會持續看看的)。直到版大已經選擇正解為止。 觀念簡單的題目、問題,其實不用太多文字敘述即能明白。字太多,反而不好去抓重點^^ 希望版大可以了解,地方自治沒那麼難。 2009-10-07 23:06:18 補充: TO 球球~~已經有人回答囉,看來真的不用我出馬了^^~~

 

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6FE1C172A843305D
arrow
arrow

    gpjqem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